一句话结论: 走1039出口不能办理出口退税。按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9号),符合条件的市场采购贸易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行业里通常概括为"免征不退"。它解决的是没有进项发票的货怎么合规出口,而不是怎么多拿退税。

这个问题几乎每个新客户都会问。有的人以为1039既能免税又能退税,有的人以为1039什么税都不用交。两种理解都不对,下面分开讲。

问:"免征不退"到底是什么意思?

答:出口环节的增值税免征,但前面环节已经负担的增值税不退还。

一般贸易出口的退税逻辑是:出口企业采购货物时取得进项增值税发票,出口后按商品退税率退还部分或全部进项税。前提是要有进项票。

市场采购贸易的逻辑不一样:市场经营户自营或委托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依托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和联网平台完成市场采购交易登记、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15万(含15万)美元以下、按试点规则办理通关手续的货物,符合条件的免征增值税。因为采购环节本来就常常没有进项票,所以也没有"退"的基础。

简单说:一般贸易是"有票才能退",1039是"没票也能免"。

问:既然不能退税,1039比一般贸易亏吗?

答:要看货源有没有票。有票的货走1039确实可能亏掉退税;没票的货,1039解决的是"能不能合规出去"。

举两种情况:

  • 货源能开票、退税率不低:这时候走一般贸易,退税是实实在在的收益。把这类货放到1039,等于主动放弃了退税。
  • 货源拿不到票:档口采购、小作坊供货、多家散货拼柜,很多根本开不出进项票。这类货走一般贸易,没有票就没有退税,还要面对出口视同内销等问题。1039给的是一条免征增值税的合规出口路径。

所以选路径之前,第一个要问的问题是:这票货里,能开票的占多少,不能开票的占多少。

问:为什么走1039还要看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答:这是集采通在东莞1039实际操作中执行的口径——商品要有出口退税率、且不属于禁止出口的商品,才纳入1039评估范围。

在我们接触的东莞1039实操中,出口退税率为零的商品不走1039无票出口。原因和政策设计有关:1039的免税安排针对的是正常可以享受出口税收待遇的商品;本身就不鼓励出口、退税率为零的商品,不适合借这条路径出口。

另外,按照市场采购贸易的相关规定,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商品、未纳入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的商品等,都不适用这种贸易方式。

所以客户发产品清单过来,我们第一步会按商品编码查监管条件和退税率,而不是先看货值。

问:走1039出口,个体户还要交什么税?

答:增值税免征,但市场经营户作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仍要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处理。

1039业务中,出口货物通常对应在市场集聚区备案的市场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层面符合条件的免征,但个体工商户取得的经营所得,需要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申报,具体的征收方式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还有一个经常被忽略的点:出货量持续增加时,个体户税务管理口径可能随经营规模变化而调整。出货量大的客户,要提前和服务商、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主体安排,而不是等业务量上来以后再临时处理。

问:免税申报由谁来做?

答:委托出口的情况下,一般由受托的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按规定办理免税申报。

按照试点地区公开的实施方案,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应在货物报关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市场采购贸易出口货物免税申报;委托方式出口的,可以由受托的经营者代为办理。委托出口的市场经营户还要与经营者签订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协议。

客户需要关心的是:服务商有没有把免税申报、经营所得申报这些后续环节做完,并且把记录留给你。只做报关不做后续,是很多问题的来源。

问:2026年增值税法施行后,1039的免税政策变了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出口货物的具体税务处理以现行有效的规定和主管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为准。

增值税法施行后,财政部、税务总局陆续发布了一系列优惠政策衔接公告。市场采购贸易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实务中以当期有效的文件和联网信息平台、主管税务机关的执行为准。

我们的建议是:不要只听"政策没变"或"政策取消"这类说法,每一阶段以主管税务机关和平台的实际执行为准。集采通在接单时会按当期口径说明,而不是按过去的经验一口说死。

问:一票货里有的有票、有的没票,怎么处理?

答:先分开看,再决定是整体走一种方式,还是按货物性质分开处理。

混合货源的订单很常见:主货能开票,配件、包装或小批量补货开不出票。处理时要考虑:

  • 有票部分的退税收益有多大;
  • 无票部分的货值占比;
  • 客户是否接受分开装运、分开报关;
  • 分开后每一部分的资料能不能独立对应。

不建议的做法是:为了"省事"把能退税的货混进1039,或者把没票的货硬塞进一般贸易。路径选择应该从每一部分货物的真实情况出发。

问:没有退税,给境外客户报价时要怎么算?

答:报价时要按"不含退税"的成本来算,把服务费、物流、收汇费用和完税成本都放进去。

习惯做一般贸易的人,报价时常常会把退税当成利润的一部分,甚至用退税去压低出口价。换成1039之后,这一块是没有的,如果还按原来的思路报价,很容易算亏。

比较稳妥的算法是:货物采购成本,加上1039服务费、报关物流费用、收汇环节的银行费用、个体户经营所得的完税成本,再加上自己的利润,得出出口报价。汇率波动大的时候,还要给汇差留一点空间。

反过来,如果客户原本的货源是开不出票的,那么以前所谓的"退税利润"本来就不存在,1039的成本反而是可以算清楚、算准的。报价能算清楚,生意才能做得长。

问:以前用其他方式出口的货,改走1039有什么不同?

答:最大的不同是,每一票货都要形成完整的资料链:交易登记、报关、收汇、完税都能互相对应。

有些客户过去走的是资料链不够清楚的出口方式:货出去了,但报关主体和实际卖家不一致,收款走的是另外的路径,税务上也没有对应的申报记录。这种方式当时看起来省事,但每一个环节都留着说不清的地方。

改走1039之后,要做的事情变多了:要在平台登记交易、要对应市场经营户、要按实际货物申报、要让收汇和报关对得上、要按规定完成免税申报和经营所得的申报。表面上是更麻烦,但每一票都能说明"货是谁的、卖给了谁、钱从哪里来、税怎么交的"。

对想把生意做大、以后可能要贷款、要做账、要应对银行审核的客户来说,这一点比省下的几步操作重要得多。

问:免征增值税,是不是就不用做账、不用留资料了?

答:不是。免税申报和经营所得申报都需要资料支撑,每一票的记录都要留好。

很多客户听到"免税"就以为可以不管账。实际上,免征增值税的前提是这票货符合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条件,并按规定办理了免税申报;经营所得的申报也需要收入、成本这些基础数据。

建议每一票至少留存这些资料:交易登记信息、委托出口相关协议、报关单信息、采购清单和装箱单、收汇记录、免税申报和经营所得申报的记录。按月归档,按票能查。

这些资料平时看起来用不上,但遇到税务复核、银行问询,或者客户自己要融资、要做年度核算时,就是最直接的证明。资料留得好不好,决定了一家公司的出口业务能不能经得起复查。

场景记录:一位小家电客户的"退税误会"

一位做小家电的客户第一次来咨询,开口就说"听说1039能免税还能退税,比一般贸易划算"。我们先看了他的货源:主机是工厂直供,能开票;配套的线材、包装和部分配件从几家小厂拿,开不出票。

我们按"免征不退"的口径给他算了一遍:主机部分有票、退税率不低,走一般贸易更合适;1039对他来说主要解决的是那部分开不出票的配件。最后他调整了方案,主机和配件的出货安排分开考虑,而不是整柜都推到1039。

这个场景说明:1039不是退税工具,把它当成"更划算的退税方式"来理解,第一步就选错了。

也有反过来的客户:货源几乎全部来自档口和小作坊,一张票都开不出来,过去一直在为"怎么出、钱怎么回"发愁。对这类客户,1039的意义恰恰在于免征增值税、能正常申报、能正常收汇,退税本来就不在他的选项里。

想判断走不走1039,先发这几项

  1. 产品清单与商品编码(不清楚编码就写品名、材质、用途)
  2. 每类产品的货源:能否取得进项发票
  3. 本票大概货值
  4. 是否已有出口主体,以前有没有办过退税
  5. 年度预计出货规模
  6. 境外客户付款方式

发给黄总初审,先按退税率和货源情况判断路径,再谈具体走法。

东莞市集采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是东莞本地专注1039市场采购贸易服务的供应链服务机构,主要服务无票出口、散单出口、跨境电商收汇和无自营出口权企业。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9号《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197815/content.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512/content_705314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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